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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事厅工作岗位AB角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实施范围: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机关各处室 ( 单位 ) 要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各岗位的 A( 主办 ) 、 B( 协办 ) 角责任人,同时明确相应职责,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A 角责任人离岗前,必须主动向 B 角责任人做好工作交代。 B 角应熟悉了解 A 角的工作内容,在 A 角离岗期间代为行使 A 角的岗位职责,待 A 角返岗后主动说明代行职责的情况,并将有关材料移交 A 角。

第五条 遇有急事或重要工作时, AB 角应协同处理,确保工作任务的及时完成。

第六条 AB 角责任人确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因人员变动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要报送分管厅长批准,并及时予以更正和公布。

第七条 AB 角责任人履行 AB 角工作情况与个人年度考核 挂钩。

第八条 AB 角责任人不履行职责或因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 [2006]19 号)及我厅的贯彻意见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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