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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 鼓励到基层就业



4月14日,从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山西省政府最近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统筹安排,合理规划,明确目标,加强考核,畅通就业渠道,加大扶持力度,完善管理服务,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鼓励到基层就业

对在基层服务项目和城市街道(社区)、农村基层公益岗位就业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均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享受相关待遇。服务期满到其他单位就业的,可正常办理调动手续,并按规定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从今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级及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职位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也将采取定向公开招聘的办法,招聘一定比例的基层服务项目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农村基层服务项目的事业单位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招聘基层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对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在山西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省属高校毕业生,给予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执行定级工资标准。转正定级时,按有关规定高定工资。

鼓励自主创业

对于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在注册登记、贷款融资、税费减免、收费减免、创业服务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放宽自主创业的行业限制。根据"非禁即入"、"非限即可"的原则,凡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合伙企业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限制其最低出资金额。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高科技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活动,并允许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收费优惠待遇。

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属于微利项目的,按规定享受财政全额贴息政策。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将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每人15万元。

全省每年选择10个以上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给予跟踪扶持。

鼓励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中小企业当年新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达到30人以上(2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20%的),经信、财政部门将优先考虑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经信部门优先推荐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及贴息。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鼓励灵活就业

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或经授权批准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将为其提供人事关系接转、档案管理、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劳动保障、人事代理等服务,并享受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待遇。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进行申报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3的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被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录用或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招聘录用后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灵活就业期间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鼓励提高就业能力

加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设,在全省培育和树立一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数量多、留用率高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企事业单位安排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各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对见习单位给予一定的就业见习补贴,并由用人单位为高校毕业生购买保险金额不低于3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灵活就业证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并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此外,逐步取消高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高校毕业生凭就业或创业的相关手续,可在就业(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参与基层服务项目或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可将户口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就业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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