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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康建设人才集聚实施办法
 
(2004年4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到农村基层服务创业,坚持以人为本,组织人才支农、支企、支教、支医,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全面推进我市小康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派人员的任务:宣传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农业新技术引进、示范、推广工作;引导和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拓宽农民增收渠道;领办创办经济实体;促进农村教育、卫生等事业的发展;加快宽裕型小康建设步伐。
    第三条  选派工作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德才兼备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做到计划指导与实际需求相结合。
第四条  从2004年起,逐年安排,力争用三年时间完成一村一名大学生的选派任务,共计2317名(今年拟选派600名)。
 
 
第二章  选派程序
 
    第五条  公开选派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县(市、区)组织报名,并根据选派条件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由市里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第六条  对考试合格者,按成绩排序,以拟选派名额1:1的比例组织考核,确定选派对象。
    第七条  选派正式确定后,组织岗前培训,确定进驻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在选派的各个环节中,要及时张榜公布,广泛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第三章  对象及条件
 
    第九条  选派对象:大专院校应届及往届毕业生。
    第十条  选派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三)热爱农村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基础知识;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0周岁以下(对少数农村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和部分生源不足的山区农村选派时学历可适当放宽);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农村基层工作。
 
第四章  待遇及管理
 
    第十一条  选派人员不占用事业编制,不受人事计划限制,参照全额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确定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选派人员的基本工资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半负担,各种津贴、补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由县(市、区)负担。
    第十三条  选派人员实行试用和聘约管理,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与县(市、区)人事部门签订聘用合同,一般一年签订一次。
    第十四条  对选派人员采取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办法,选派人员要与所驻乡(镇、办事处)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由乡(镇、办事处)负责考核。考核程序为:个人总结,支部鉴定,乡(镇、办事处)总评并确定考核等次,填写年度考核表。考核结果报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对选派人员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进入个人业绩考核 档案。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中止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要加强对选派人员的培训,重点培训市场经济、政策法规、现代科技、专业技术技能等知识。
对选派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由市、县两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选派人员在农村服务期间,可列席参加村委工作会议,具备条件的可参加村级两委班子的选举。
    第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补充专业人员时,选派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被正式录、聘用后,其在农村服务期间的工龄予以连续计算。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选派工作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组织部门负责牵头,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协调配合。
第十九条  县(市、区)党委、政府对“工程”实施担负着重要的领导责任,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程”的圆满完成。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财政部门要具体抓好“工程”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落实相关政策,确保选派人员工资及其它待遇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加强对选派人员的管理,为选派人员的工作、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将实施农村小康建设人才集聚工程作为县、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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